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时间:2024-02-27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切实把全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以下简称信息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就信息处理费征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机关为信息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二、信息处理费征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三、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省各行政机关应使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征收,以“103049950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并为缴款人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信息处理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五、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