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区住房保障中心
- 时间:2022-11-28
一、公租房申请条件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一类)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为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产转移登记信息;
(五)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二类)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持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1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或个人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申请人须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 公租房申请流程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等报送区级住房保障机构审核。
(二)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同时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名单报送房产交易登记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登记、转移信息等情况的核查,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后3日内应当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各级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市住房保障机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在“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3、公租房申请需提交材料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人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开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人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授权承诺书;
(三)申请人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申报表;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婚姻状况证明;
1、已婚:提供结婚证。
2、离异:提供离婚证或司法文书。房产、财产有纠纷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协议书须加盖民政部门“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年XX月XX日XX婚姻登记处”的印章、离婚登记后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提供向法院申请变更后的司法文书)同时提供离婚后婚姻状况证明。
离婚人员须在离婚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丧偶: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
(六)住房证明: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房产情况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成员宅基房情况证明。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情况的证明,由房屋所在地办事处提供现住房情况的证明(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3、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供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申请日之前3年的无房产转移登记信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4、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房产管理经营总公司颁发的《直管公房租赁证》。
5、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出具租住单位公房的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口所在地房屋拆迁的,由申请家庭提供相关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核对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租住地办事处出具租房证明。(原件一份)
(七)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此表格可以在开封市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下载需板式一致 一式一份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人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人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授权承诺书;
(三)申请人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婚姻状况证明;
1、已婚:提供结婚证。
2、离异:提供离婚证或司法文书。房产、财产有纠纷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协议书须加盖民政部门“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年XX月XX日XX婚姻登记处”的印章、离婚登记后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提供向法院申请变更后的司法文书)同时提供离婚后婚姻状况证明。
离婚人员须在离婚1年以上(以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丧偶: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
(六)住房证明: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房产情况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成员宅基房情况证明。
2、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情况的证明,由房屋所在地办事处提供现住房情况的证明(原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3、开封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证明。
4、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房产管理经营总公司颁发的《直管公房租赁证》。
5、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出具租住单位公房的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户口所在地房屋拆迁的,由申请家庭提供相关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核对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在非户籍地租住住房的,由租住地办事处出具租房证明(原件一份)。
四类申请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具备下列条件:(三类)
(一)具有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
(二)毕业不满5年;
(三)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用人单位须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具备下列条件:(四类)
(一)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的家庭或个人;
(二)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用人单位须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四类需提交材料
新就业无房人员(三类):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或本市暂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申请人学历证书(核对扫描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证明;
(四)申请人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人社部门规范合同文本或编制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单位申请汇总表、担保委托书)等材料(核对扫描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四类):
申请人身份证、本市暂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证明;
(三)申请人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人社部门规范合同文本或编制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单位申请汇总表、担保委托书)等材料(核对扫描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用人单位代为申请,需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