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20-02-27
汴顺政〔2020〕10号
各乡人民政府,汴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对我区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 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9.《河南省畜禽养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
11.《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暂定标准:猪≥500头(年出栏)、奶牛≥200头(存栏)、肉牛≥200头(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年出栏)。
畜禽养殖专业户暂定标准:生猪≥50头(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年出栏)。
二 禁养区范围
1.中心城区内(东护城堤以西,陇海铁路以北以及大广高速连接线以南、开兰公路以北、青年路以西区域),乡镇办事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东郊乡水厂、土柏岗水厂“千吨万人”村乡镇级地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三 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各乡办事处应严格按照顺河回族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三)发改、环保、畜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