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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顺河回族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汴顺政〔2019〕71号

 

各乡人民政府,汴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各办事处:

       现将《顺河回族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24日                                     

 

顺河回族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区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技术指南>和<河南省微涉气行业管控措施技术指南>的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mdash;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mdash;2020年)》(豫政〔2018〕30号)、《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顺河回族区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因沙尘、焚烧农作物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提前预警、及时响应,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减排、社会参与、区域联防等原则。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顺河回族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顺河回族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顺河回族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乡办、集聚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及相关企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乡办、集聚区、区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实施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并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分管环保工作副主任、顺河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各乡办、集聚区和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机构负责人。

2.2乡办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办、集聚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1区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协调和应对工作。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区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乡办、集聚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指挥部由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察委、区委区政府督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委、顺河生态环境分局、区科工局、区教体局、顺河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顺河国土资源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办政府、集聚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履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宣传应急预案中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纪委监察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依规问责问效。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情况。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全区燃煤发电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科工局负责督促落实工业企业停、限产;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教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顺河公安分局、交管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绕行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对未经批准的货运车辆不予办理入市通行证;牵头全域禁燃禁放工作,并督导落实;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顺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发布空气质量信息,确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执行应急减排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执法检查方案。

区住建局负责确定建筑工地减排清单,并按应急减排清单措施进行督导落实;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督促道路运输车辆做好封闭和防尘措施,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公路运输扬尘集中治理。做好城市公交运力保障,确定交通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交通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并督促实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及垃圾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负责市政施工扬尘、建筑垃圾运输扬尘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取缔露天烧烤实施方案。督导落实重污染天气餐饮服务单位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顺河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市区内政府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管理,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违法行为;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各乡办、集聚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促辖区企业和施工工地落实限产限排、停工停业和防尘降尘措施。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履行环境应急职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3 预警级别和权限

3.1预警级别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以AQI>200持续时间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共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可以跨自然日,下同)>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黄色预警。

(2)橙色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橙色预警。

(3)红色预警:当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滑动均值达到500,启动红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应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3.2预警权限

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实施,红色(Ⅰ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实施。

4 应急响应流程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单位和系统内部按照各自的方案实施)。

4.1预警启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指令后,应及时报告区指挥部领导,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出预警启动指令。

4.2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和顺河生态环境分局接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启动指令后,区委宣传部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和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减少私家车出行;顺河生态环境分局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及时对预警进行调整与解除。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4应急报备

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启动(调整、解除)指令后1小时内,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攻坚办报送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5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接到区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做好应急准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实施过程中,当区指挥部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调整后的应急措施。

4.6情况反馈

自接到应急预警指令、正式启动前2小时,有关部门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准备情况。各乡办、集聚区管委会报送各辖区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准备情况,区控尘办报送停工停业工地名单,顺河公安分局报送机动车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报送应急准备情况。

应急实施过程中,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8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特殊或紧急事项及时报告。

4.7应急督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各乡办、集聚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区住建局对建筑施工(含拆迁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区城管局对市政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区交通局对公路建设施工落实停工停业措施和公路运输扬尘防治情况实施督查;区科工局对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顺河生态环境分局对工业企业停、限产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督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有关部门在做好行业督查的基础上,按照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进驻各乡办、集聚区开展驻守督查。

4.8应急终止

当监测或预测AQI&le;200,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经市指挥部领导批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4.9减排评估

顺河生态环境分局协调联系开封市大气污染基础研究专家团队开展减排评估,包括基础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4.9.1基础排放量核算方法

基础排放量核算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包括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含非道路移动机械)、锅炉(包括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锅炉)、民用散煤和型煤、农业养殖种植加工源等。

4.9.2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高排放车辆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纳入应急减排基数。

4.9.3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量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按照实际供暖天数(原则上为120 天)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按照城市分季节的细颗粒物源解析结果确定。

4.10响应总结

应急终止后5日内,各成员单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应急实施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汇总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响应情况后,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对全区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区政府。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管理工作评估、应急减排措施评估、应急总体效果评估、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主要内容。
5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5.1编制原则
5.1.1坚持底线思维有效应对

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根本底线,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为根本途径。完善应急预案,夯实减排清单,在落实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

5.1.2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减排

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5.1.3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

基于生态环境部确定的绩效分级办法,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为指引,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1.4坚持措施可行有据可查

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作为基本要求,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
5.2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信息
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的减排量。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5.3切实夯实应急减排比例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区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区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城市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计量满足城市最大减排能力,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相关企业自主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可计入应急期间减排量核算。

5.4强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

重点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简称《技术指南》),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原则上,A级企业在重污染期间不作为减排重点,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其他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结合实际情况,参考《技术指南》相关要求,统一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综合多方面因素,统筹制定更加严格、合理的减排措施,确保科学、公平、有效。

5.5其他非重点行业实施差异化减排

对《技术指南》未涉及的行业,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我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停止使用高排放车辆,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5.6加强移动源面源应急减排

移动源应急减排从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入手。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中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6 应急减排措施
6.1工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主要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或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当在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炭素、煤制氮肥、制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应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按照《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探索将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纳入地方性法规。
6.2扬尘源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当采取停止室外土石方施工、必须达到“六个百分之百”、洒水降尘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水平实现。对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6.3移动源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根据预警级别,采取渣土车停运、涉土方工程机械停用、国二及以下工程工业非道路移动机械停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停用、按车牌尾号限号行驶等措施。

倡导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交出行。与居民生活和城市运行关系密切的车辆,主要指运输米面油粮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车辆、清运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车辆、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洒水降尘的保洁车辆、转运医疗废物的车辆、保障城市集中供热用煤的车辆、保障企业脱硫用石灰石和脱硝用液氨的运输车辆、抢险救灾施工作业的车辆以及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公交车(含长途汽车)、出租车、大巴通勤车、执勤的执法车辆、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特批的车辆,在做好封闭措施的前提下,按照公安部门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原则上豁免应急管控。

6.4禁止列入的减排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是政府依据法律授权,在非正常情况下采取的临时管控措施,不能把日常管理要求纳入应急减排措施。禁烧、禁烤、禁放、扬尘防控基本措施等不应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6.5减排核查途径
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主要依靠电量分析、现场核查、台账核查以及运输核查。电量分析主要通过从电网公司调取企业用电量情况,分析历史预警期间电量变化,比对采取减排措施期间用电量是否有下降趋势,可以初步判断企业应急响应落实情况。现场核查和台账核查主要查看:在预警期间企业是否按照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停产。运输核查即调取厂区大门视频监控记录,比对预警前后厂区重型载货汽车运输频次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抽查运行车辆,核查排放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7 应急减排响应
7.1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7.2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后,各乡办、集聚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7.2.1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引导公众注意健康防护,儿童、老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开展室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绿色低碳出行,减少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mdash;2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1&mdash;2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落实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排放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以上。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建筑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含有机溶剂的室外喷涂粉刷作业。

机动车减排措施。停止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未通过深度治理的高排放车辆(国三及以下柴油车)限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停运。公安部门负责各类货车实行区域限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用车大户监督管理。

工业减排措施。各乡办、集聚区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制药、有机化工、碳素、氮肥制造、塑料制造,以及使用溶剂型偶联剂、粘合剂的橡胶制品等行业实施限产等措施;砖瓦窑、水泥粉磨站、氧化锌、混凝土生产等行业实施停产措施;涂料制造、油墨制造,以及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的工业涂装、电泳烘干、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工序实施停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导落实企业停产、限产、停生产工序、生产线等措施,增加重点涉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发改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到超低排放。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停止土石方作业和砂浆粉刷砌筑作业。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清扫、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加强市政施工扬尘、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防治监管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散装流体运输扬尘,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7.2.2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引导公众注意健康防护,儿童、老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有关机构暂停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mdash;2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1&mdash;2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排放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以上。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建筑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含有机溶剂的室外喷涂粉刷作业。

机动车减排措施。停止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未通过深度治理的高排放车辆(国三及以下柴油车)限行;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 辆次)的企业、物流单位用车大户(除民生保障类)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停运。公安部门负责各类货车实行区域限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用车大户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乡住房建筑、城市管理、交通部门对各自监管企业、工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减排措施。各乡办、集聚区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制药、有机化工、碳素、氮肥制造等行业实施限产等措施;使用非溶剂型涂料、油墨、偶联剂(粘合剂)的工业涂装、电泳烘干、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涉挥发性有机物工序实施限产;铸造、砖瓦窑、水泥粉磨站、氧化锌、塑料制造、露天石材加工等行业实施停产措施;涂料制造、油墨制造,以及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偶联剂(粘合剂)的工业涂装、电泳烘干、家具制造、包装印刷、橡胶制造的等涉挥发性有机物工序实施停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导落实企业停产、限产、停生产工序、生产线等措施,增加重点涉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发改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到超低排放。除个别符合相关政策的企业外,所有企业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扬尘源减排措施。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必要时采取部分施工工地停工措施。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去纪委监察委、区委区政府督查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

7.2.3I级响应(红色预警)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有关机构停止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可视情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mdash;2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1&mdash;2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落实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排放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建筑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含有机溶剂的室外喷涂粉刷作业。

机动车减排措施。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必要时对小型客车采取限行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各乡办、集聚区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碳素、氮肥制造、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的饲料加工、发电等行业实施限产措施;涂料制造、油墨制造、工业涂装、电泳烘干、家具制造、包装印刷、橡胶制造等行业涉挥发性有机物工序实施停产;制药、有机化工、砖瓦窑、水泥粉磨站、氧化锌、塑料制造、塑料制品加工、石材加工、建筑防水材料、未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的焊接、机械加工、沥青搅拌站、干洗、汽修等行业实施停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导落实企业停产、限产、停生产线、生产工序等措施,增加重点涉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发改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到超低排放。

扬尘源减排措施。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必要时进一步扩大施工工地停工范围。

其他同Ⅱ级响应措施。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宣传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引导市民在污染期间注意健康防护,减少户外活动时间,经常性地宣传保护大气环境的知识,引导市民树立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应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散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8.2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培训,使有关人员掌握应急要求、了解应急措施、熟悉应急流程,能熟练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8.3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演练和推演,通过演练和推演,健全应急组织,明确应急责任,规范应急程序,完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 保障措施
9.1组织保障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构,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各级应急响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9.2机制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的规定,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的领导指挥机制、会商研判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应急督查机制、舆论引导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9.3能力保障
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工作。车辆管理部门要选择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保障预警处置以及平时督查检查、预案演练全过程用车。各成员单位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按照每年2次的应急标准储备应急物资。
9.4人员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专职人员应相对稳定,因工作分工或岗位调整的其继任者自动接替,人员调离时应及时补缺,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急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在岗,并保证通信畅通。
9.5预案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和扬尘工地均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预案要包括应急机构、应急职责、应急流程、减排措施、培训演练等主要内容,且要经过专家技术评审和减排评估,做到“一厂一策”。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错峰生产和减排清单的工业源编制的应急预案要向顺河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列入应急减排清单扬尘源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要向所在地工程主管部门(住建、交通)备案。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预案编制的监督指导工作。
10 严格责任追究
(1)对于申报A、B级企业,但不符合响应级别要求且问题突出的企业,直接降为C级。由于企业弄虚作假导致结论不一致,情节严重的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应当严格控制数量。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执行省、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4)有关单位和企业未执行省、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主管部门无处罚依据或资质的,移交有处罚依据和资质的部门依法查处。

(5)拒不执行区政府应急响应指令,强行施工或污染大气环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供水供电部门应予配合。
11 附 则
(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各乡办、集聚区、有关部门、重点企业要按照本预案对原预案或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并向社会公开。

(3)各乡办、集聚区应当在本预案基础上,重点明确措施落实,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等具体流程,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同时,制定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4)各乡办、集聚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分别于每年3月底、10月底前,报送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5)应急减排措施以应急启动指令为准,如有必要,可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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