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04-11
为规范我区农民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要求,区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联合起草了《顺河回族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居民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是我区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和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村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村民建房的热潮也在悄然兴起。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明确分工职责、责权一致、减少用地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提高行政效能,具有十分重大意义。为切实做好农民建房和宅基地审批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各县(区)要结合本县(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农民建房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农民建房监管责任主体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解决农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无序建房、建房风格不统一的问题。我区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制定《顺河回族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居民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十分必要。
二、制定《细则》的过程
区政府、区农业农村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司法局等9个区直部门及2个乡镇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3月13日经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10日以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印发。
三、制定《细则》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
(2)《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
(3)《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封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汴政〔2021〕40号)
四、《细则》的主要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名词解释
农村住房建设:是指村(居)民在农村新增宅基地和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住房用地面积:是指所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等用地。
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相关文件:顺河回族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居民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