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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05-28
一、制定背景
我市在全省各地市中较早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当初是责任目标断面与财政挂钩),《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10〕88号)进一步调整完善了各县、区责任目标断面,我市通过从严考核、加强管理,河流水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现行生态补偿办法采用的是污染物通量法,需要水文部门检测河流流量,核算方法非常繁琐和麻烦。
(二)市区断面水质超标,不好区分上游市、区属企业之间的责任,容易发生扯皮和纠纷。
(三)生态补偿金罚扣数额巨大,造成县区难以承担,无法执行,影响制度的严肃性。
因此,亟需对我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从而进一步趋于科学化,更易于实际操作,进一步强化我市水环境管理工作,从而全面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依据
为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国家“水十条”、《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达我市的水质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制定《开封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相关规定,参考《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豫政办〔2017〕74号)的有关思路,借鉴我省对省直管县(市)水生态补偿额度,对各县区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实行生态补偿。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惠济河、贾鲁河、涡河三大流域10个市辖县、区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包括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等三个方面。
四、主要内容
(一)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实行3级阶梯生态补偿,按照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Ⅲ类、Ⅳ至V类、劣V类三个档次划分,当月断面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或降低一个水质类别(目标值为劣V类的断面水质没有达标的),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生态补偿或扣收生态补偿金。
(二)饮用水水源地也是按照水质类别升降来开展生态补偿。
(三)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主要是针对河流水质当月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等情况,当月一次性扣收有关县、区40万元。并且规定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对该县、区的所有奖励;同时出现上述多种情况的,实行累计扣收。
五、有关说明
一是为区分责任,防止出现省罚扣我市多、市罚扣县区少的情况,《办法》明确省扣收我市生态补偿金,由相应责任市、县、区承担。
二是市环保局负责计算各县、区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奖励额度。市财政局负责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奖励结算工作。扣收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奖励有关县、区,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
三是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对乡(镇)、办事处(社区)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办〔2010〕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