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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03-15
3月7日,开封日报7版原文刊登了《开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据了解,《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是我市首部关于城市地下管线方面的规章,标志着开封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有章可循。《管理办法》刊登以后受到市民广泛关注,就市民关注的一些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党组书记陈泗。
记者:《管理办法》出台有何意义?
陈泗:《管理办法》的施行,为推进我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奠定了法制基础,为规范和促进地下管网的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运营能力提供保障,对进一步推动我市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经济强市将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记者:《管理办法》中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什么?
陈泗:《管理办法》中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城市综合管廊。
记者:这项《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我市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带来哪些积极影响?能够解决哪些问题?
陈泗:《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的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能够提高管线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二是有利于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运行的水平。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和老旧管网改造,能够提高管网运行质量,减少城市地下管网“跑冒滴漏”,避免资源能源大量浪费。
记者:有读者表示,有些马路上补得一块一块的很影响美观,针对俗称的“拉链马路”问题,《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陈泗: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确需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准前,应当征询社会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