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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01-18
2017年12月31日,《开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印发。《办法》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以及预算编制和执行进行规范,并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作出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升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提高预算约束力、执行力和项目支出执行率,制定了本《办法》。《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审批程序,有利于对专项资金实行目录化管理,有利于部门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使各预算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
二、起草依据和经过
该《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了我市的实际情况。
市财政局经过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修改后,起草了《办法(草案)》,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和市法制办的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审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39条,分别从六个方面对我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内容市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定义。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共8条,主要内容是设定了专项资金设立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退出机制。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执行,共17条,主要内容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求、资金管理和分配办法。
第四章绩效管理,共4条,主要内容是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5条,主要内容是全方位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以及使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各自的责任分工和纪律。
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是明确施行时间以及各县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根据县区实际自行制定。
四、《办法》的特点
1.设立要素明晰。专项资金的设立要求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或者市政府规定作为依据;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等。
2.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专项资金的设立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或者市政府规定,拟长期实施的委托类和共担类专项资金除外)。
3.符合公共方向。排除了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4.建立健全了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项目退出机制。明确提出在财政部门每年编制年度预算前,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估,明确了和丰富了撤销和调整情形,要求和设立条件相对应。
5.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同财政中期规划相结合,要求专项资金符合政府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以及全市发展战略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
6.更加注重绩效考核。进一步细化了绩效管理内容,明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制定人为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审核人,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的事前控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