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区卫健委 日期:2023-06-2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全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范围
顺河辖区内全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二、检查内容
(一)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加强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管,监督指导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完善各类消毒设施和卫生设施,检验设备满足检测要求并运转正常。检测项目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指标要求,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对辖区内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设置检验室,检验设备满足检测要求并运转正常。农村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各镇街农村设计日供水百吨以上千吨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能够开展出厂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大肠菌群、菌落总数、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不能开展的常规检测项目要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进行定期监测并提供合格的水质检测报告书。
(三)监督对象全区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及相关单位,监督内容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设施运行管理、卫生状况等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1日-3月11日)。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卫生监督员动员和培训工作。
(二)监督检查阶段(3月12日-8月31日)市卫生综合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对辖区内饮用水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立即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三)总结评估阶段(9月1日-10月31日)。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成效进行深入总结评估,总结成绩,分析问题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供水单位责任。进一步明确供水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的管理制度,使其真正担负起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供水单位要建立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源防护、周围区域、净化消毒设施、生产过程控制等各环节开展巡查并记录备查。要按照《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点,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确保水质合格出厂。
(二)严格监督检查。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措施、务求实效。对饮用水消毒剂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供水单位是否使用合格的消毒剂(包括消毒设备使用的消毒剂)消毒;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使用消毒剂。对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检验人员的资质,自检项目及频次是否符合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