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区卫健委
- 时间:2022-03-24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管,规范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试行)》(豫卫[2013]45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标
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各监督协管站对辖区内所有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通过检查进一步摸清和掌握我区用于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有关情况,建立健全本地现制现售饮用水生产销售单位卫生监督档案,规范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组织领导
卫健委成立以主管主任为组长,卫生监督所长为副组长,卫生监督员及全区监督协管员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监督所。
三、检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所有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
四、检查内容
1、原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应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
2、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卫生许可批件等索证及根据水质情况和制水量更换的水处理设备情况
3、涉水产品名称、型号和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等是否与许可批件相一致;
4、现制现售水是否暗示或者明示具有医用、增进健康性能或具有疗效作用。
5、经营单位是否有年度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出水水质检验报告。
6、经营单位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7、现制现售饮用水机安装处环境卫生及安全防护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现制现售饮用水相关法律及卫生监督执法和水质检验操作相关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二)加大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对水质处理器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法查处;产品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等与卫生许可批件不符的,应当责令整改;水质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停止现制现售饮用水,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查明原因,消除污染,并对水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强化宣传意识,积极主动的开展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正确引导舆
顺河回族区卫生监督所
2022年3月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