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日期:2023-05-31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罚〔2023〕 13 号
当事人: 顺河区马豫兴烧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203MA450QU6XL
住所(住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穆家桥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鲲
身份证件号码: 410203********1037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2月8日,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顺河区马豫兴烧鸡店使用的电子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现场正在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称存在误差。2023年2月15日,经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定并出具质检报告(证书编号为:衡字20230202-0066)),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顺河区马豫兴烧鸡店使用的永康市华鹰衡器电子计价秤ACS-30,出厂编号992469,置零准确度±0.25e,偏载测试±0.5e,称量测试:0-500e,±0.5e。500e-2000e,±1.0e,2000e10000e,±1.5e。除皮准确度±0.25e,鉴别力测试:不合格,除皮称量,0-500e,±0.5e;500e-2000e,±1.0e;2000e-10000e,±1.5e。重复性测试:不合格。e为
数字指示称的分度值(e=10g)。鉴定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2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质检报告,2023年 3月 1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顺河区马豫兴烧鸡店于2023年1月26日,在小南门附近花费210元购买一台电子计价秤,型号为永康市华鹰衡器电子计价秤ACS-30,出厂编号992469。店内一直使用到2023年2月8日,被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电子计价称存在误差。该店从2023年1月26日至2023年2月8日,利用其购买的永康市华鹰衡器电子计价秤ACS-30,编号992469,截至案发一共销售桶子鸡230只,烧鸡309只,营业额24220元,利润9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河南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我局具有管辖权。
2.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现场检查情况及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电子计价秤的不合格检定报告。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5、《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为:衡字20230202-0066)一份和照片2张,证明检验合法性及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6、检定结果送达回执一份,证明执法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
7、顺河区马豫兴烧鸡店情况说明及销售明细一份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构成使用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同时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合通则和裁量基准》6.3.6,裁量等级为“从轻”,违法情形为“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为“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一台
2、责令其赔偿损失
3、没收违法所得94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市鼓楼街支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号,账号1703020309049036297)。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报送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