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3-02-08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罚〔2023〕5号
当事人:开封市成龙外语学校;统一代码:5241020074072174,3K,法定代表人:刘子明;经营地址:开封市新宋路东段开封联合收割机厂生活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4102030023173,经营范围:学校食堂、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2年10月28日接到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芹菜中农药残留超标。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检查,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
2022年10月28日接到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芹菜中农药残留超标。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检查,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农药残留超标,未履行食品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具有管辖权。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及办案程序合法有效。
4、 现场笔录2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5、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6、 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及抽检程序合法有效。
7、 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义务的事实。
8、 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2023年1月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汴顺)市监罚告〔2023〕3号。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之规定,属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1.6“从轻”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