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3-10-17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罚〔2023〕47号
当事人:顺河区弘福月副食商行: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3MA41POWN3L;经营者:金育婴 ;注册日期:2011年7月27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百货批发零售;经营场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新曹路5号。
2023年8月28日,我局依法对顺河区弘福月副食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款“卢师傅”匠心礼盒月饼(净含量880克)共4层包装,超过了《GB23350 -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规定的包装层数要求。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过度包装的月饼的行为。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仍然摆放有该款月饼,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调取了当事人的进货手续,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从河南卢师傅食品有限公司以每盒79元的价格购进30盒“卢师傅”匠心礼盒月饼(净含量880克),以每盒13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销售。该款月饼购进时自带礼盒包装,礼盒外面为一层塑封包装,礼盒里共12个月饼用12个小纸盒包装,纸盒小包装里面每个月饼还有一层塑料纸质包装。礼盒从内到外一共是4层包装。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过度包装月饼的行为。2023年8月29日,当事人把库存30盒“卢师傅”匠心礼盒月饼退回厂家进行调换。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将货架上摆放的样品予以下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我局的管辖权;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度包装月饼的事实和改正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的事实;
5、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度包装月饼的事实;
6、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送(销)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卢师傅”匠心礼盒月饼的事实及进货情况;
7、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月饼过度包装的事实;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度包装的月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顺市监罚告〔2023〕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当事人经营的“卢师傅”匠心礼盒月饼共有4层包装,超过了《GB23350 -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一号修改单4.2包装层数:“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限量指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的规定,属于经营过度包装月饼的行为。
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将货架上摆放的样品予以下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对当事人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适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并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通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过度包装的月饼的行为,对当事人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网点缴纳上述罚(没)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9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