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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豫政办〔202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明确的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要对照《清单》,认真梳理认领由本地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结合放权赋能改革情况,编制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于2023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省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各省辖市向县(市、区)实施放权赋能改革的,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各县(市、区)审改牵头机构要对照市级清单梳理认领本地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于2023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级审改牵头机构。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片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可依据赋权情况探索编制本区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方编制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时,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各地清单中上级设定、本地实施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二、严格依照清单规范实施行政许可

《清单》中明确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结合我省相关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实施规范。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的主管部门要根据省级制定的实施规范,细化完善本地实施规范。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于2023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严肃清理整治在清单之外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变相实施许可的行为。

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评估实际情况和风险隐患,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清单内事项要逐项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方要明晰审管边界,强化审管互动,确保无缝衔接。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坚决杜绝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问题。

 四、加强清单实施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和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配齐配强审改工作力量,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编制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实。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审改牵头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审改牵头机构报告。

附件:河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pdf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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