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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顺河坊项目(一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开封市顺河坊项目(一期),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汴政〔2011〕110号)规定,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开封市顺河坊项目(一期)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 征收项目名称

开封市顺河坊项目(一期)。

二、 征收范围

开封市顺河坊项目(一期)具体征收范围为:北羊市街以东、内环中路以西、维中前街以南、穆家桥街以北,涉及60户被征收单位和居民,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3111.64平方米。

三、征收实施时间

自《关于对开封市顺河坊项目(一期)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顺河回族区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组织实施并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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