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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阳光湖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阳光湖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汴政〔2011〕110号)等规定,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阳光湖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 征收项目名称

阳光湖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二、征收范围

阳光湖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具体征收范围为:内环东路以东、内顺城路以西、明伦街以南、阳光湖以北,涉及1183户被征收单位和居民,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28791平方米。

三、征收实施时间

自《关于对阳光湖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顺河回族区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组织实施并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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